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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公安厅《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遏制和减少交通事故上升势头,切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三次部际联席会议和广西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决定从现在起到12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第一个任务,紧紧围绕交通安全,坚持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社会整体联动、群众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强化运输企业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落实运输企业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查严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排查危险驾驶人、危险车辆;整治公路危险路段,着力消除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构建“和谐山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逐步推动交通事故预防综合工作机制的完善;集中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整治一批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使我省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显著提升;全省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同比显而易见地下降,力争不发生群死群伤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实现我省“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今年低于去年,山西低于全国”的总体事故预防工作目标。
为加强对全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要严格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发展改革、卫生、工商、司法、监察、农机、建设、宣传和教育等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各市、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要比照省里的做法,负责当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强化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排查整顿
1.对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公司进行全面排查整顿。深入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做全面细致地督导、检查,对运输企业的公司化、租赁承包、个体挂靠营运客车进行严格的排查摸底,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教育学习制度不落实,只收“管理费”而未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未落实安全措施的,要促使其尽快建立完善。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公路客运车辆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查清责任,吸取教训,限期整改的同时,要严肃追究当事人、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真正把客运经营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对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严禁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客运车辆和超员车辆上路行驶,严格落实车辆例行安全检查制度,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私拉乱运、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驾驶人,坚决调离或予以解聘。对于不按规定进站经营,或私设站点、兜圈揽客的班线客车,要依法严格处罚,并责令纠正。
3.强化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管理。严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关,凡近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和违法记分满12分未经公安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及持未经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4.推广应用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引导运输企业全面安装、应用行车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加强动态管理,严格对行车记录仪或GPS的日常使用管理,加强科技监测手段,强化对驾驶员运行行为的监管,防止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5.加强处罚力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客车超员50%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吊扣当事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吊销肇事车辆的客运线路资格和道路运输证,同时对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及驾驶人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并给予相应处罚。
对本行政区域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盗抢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从源头上减少农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此项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农机、交通、安监、司法等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落实。
1.5月底,交通、公安部门要完成对全省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建立档案;7月底,对2007年全省排查出的公路危险路段,研究整治措施,落实整治经费,明确整治单位和责任人,于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12月份,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要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对各地整治情况做检查验收。
2.各县应在通客运车辆的高路堤、临水、临崖公路,根据轻重缓急抓紧设置必要的防护栏和防撞墙(墩),并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等永久性警示标志牌。
3.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各地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农村道路、破坏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把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县、乡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交通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
1.公安交警要强化路面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查重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深入开展对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无牌无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重点地区和危险路段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要把开展道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加强日常性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2.在重点公路、重点路段和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设置检查服务站,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和查纠力度。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扣车查纠、卸客转运,严禁罚款放行了事;客运车辆超员20%或违反规定客货混载的,一律停止营运;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要把整治道路通行秩序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战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客运车辆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一律行政拘留;对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灯光不全、随意上下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扰乱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理秩序,拒交、逃交、少交或以逃避检查为名,诈骗、敲诈勒索驾驶人财物的案件,要依法从重打击,坚决追究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对道路上违法载人、违法超车,违法会车、占道行驶,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并依法予以处罚。
4.制定出台鼓励农民办牌的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等工作,提高农用车辆的上牌率、检验率,进一步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工作,方便农民安全出行。
5.建立农村地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整体功效,做好伤者救治的转诊转运和指挥协调工作,提高交通事故伤者和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1.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站(校)做全面清理整顿,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培训教学大纲,保证培训质量,强化学员的驾驶意识和安全警示教育,不按规定执行培训教学大纲的由交通运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考试业务;同时,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管理质量。
2.对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站(校)进行清理整顿,落实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研究制定相关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证发放情况。
3.重点加强农村客运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针对三类重点驾驶人的不同特点,确定教育培训教材,制订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教育活动。
4.严格车辆检验审验工作,大、中型客车和校车检验率必须达到100%。对无牌无证逾期不检验的车辆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消除机动车安全隐患。在车辆年检、驾驶人检审和组织对违法肇事驾驶人集中学习考试工作中,要强化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5.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校(园)车的定员数量,建立校车管理档案;严禁带病、超员出车,确保客运安全。
6.对2007年以来客运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情况,要及时转递给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管理教育。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一律不得允许其再从事长途客运。
7.要加强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管工作,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9.加强对城市公交车运行扩展到乡镇公路行驶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汽(电)车安全营运水平;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
10.进一步严把部队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关,修订完善驾驶人年度考试题库,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年度审验,定期组织开展驾驶人复训;强化对军车及号牌的管理,军车及号牌不得转借对方使用;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1.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交通安全宣传片不少于2次;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报刊必须开设交通违法肇事曝光台和交通安全警示专栏。
2.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专项检查,不断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向深入;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
3.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积极创办有特色的栏目,建立宣传阵地,采取以案说法、对违法行为曝光等形式,集中处理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和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例,形成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社会、媒体监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切实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1.在抓好畅通工程、平安大道的基础上,引深平安畅通县(区)的创建活动,结合学习推广广西北流、云南丘北工作经验,继续推广我省永济、浮山、安泽等县、乡、村三级公安交管工作经验。
2.公安交警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一线中队建设,推进农村以乡设队工作,增大农村基层交警中队布局,引导警力下沉;要加大硬件投入,推进县、乡、村三级公安交管计算机网络建设,年内再建设50个中队,同时充分发挥好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3.大力推进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摸清县、乡道路的实际状况,重点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区域规划;交通、建设、农机等部门要加快建设规范标志标线等设施,提升农村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水平。
4.大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体交通安全意识。要贴近农民、深入农村,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传播现代交通文明、现代交通知识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农村交通管理水平。
5.培植树立一批平安畅通县(区)新典型,表彰一批工作显著的市、县(区)长。
6.6月底前,在全省认真开展一次自下而上的创建摸底、评价活动,总结经验,发现典型,促进创建活动全面、深入开展。
上述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安监、交通、农机、宣传和教育等职能部门实施。
1.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罚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对不积极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的地方和有关单位,及时下达警示通知书。
2.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交通安全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交通安全隐患、行车注意事项或整改要求。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转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管,从源头监督,从环节监督,强化主要领导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责任,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的落实。各级公安、交通、安监、司法、监察、建设、农机、宣传、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制订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专项整治方案和检查考核制度,自查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良好效果。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工作组,不定期对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
(三)加强报告制度,及时信息沟通。各地要及时掌握整治工作的有关信息和动态,将工作部署和进展等有关情况随时上报。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汇总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12月30日前,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整体阶段工作情况,逐级向上级政府报送书面总结。
(四)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失责追究。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责任,扎实工作,要坚决反对和防止弄虚作假。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