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来临之际,根据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打击侵权假冒宣传工作的通知》(陕打假办发〔2020〕2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精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旨在逐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全力提升全社会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认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一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9年1月,宝鸡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将宝鸡市金台区品运烟酒商行赵某涉嫌销售侵犯“西凤酒”等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至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赵某自2018年8月开始,以17580元多次购进“西凤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白酒共计162瓶,已销售10瓶,依法扣押152瓶,违法经营额为37250元。经依法鉴定,被扣押白酒均为侵权产品。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白酒152瓶并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2019年5月5日,眉县李某投诉,称其从眉县齐镇文革装饰建材门市部购买了4桶假冒“立邦乳胶漆”,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4桶“立邦牌”乳胶漆系假冒商标产品。经查实,2018年7月14日,当事人从西安建材市场购进该批乳胶漆10桶,销售额共计2940元,共获利14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详情。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锦绣国际商贸城A座1楼T1排25号商铺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肖某从河北购进标有“特步(图形)”标识的运动鞋800双,已销售90双,无法说明商品的提供者。经委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710双并处以6万元罚款。
四、宝鸡市金鸿泰工矿物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2月11日,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对宝鸡市金鸿泰工矿物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49个规格型号、共587套涉嫌侵权轴承,每套轴承包装盒上都标注“SKF”注册商标。经查,该物资公司于2018年7月从推销商手中购得这批商品,但尚未销售。经商标注册人鉴定,该批轴承产品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侵权轴承货值金额1万元。该物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物资公司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上述侵权轴承并处以1万元罚款。
2019年7月,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渭南市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大荔县西城街道办马家巷西口对面党某销售侵犯得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彩色长尾票夹1#、2#、3#、4#、5#、6#6种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疑似侵权彩色长尾票夹229盒,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批商品均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物品并处以5000元罚款。
2019年5月15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延安万历药业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假冒“甲正王”腋用冷敷凝露产品共2100盒,销售单价3.2元,销售金额6720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召回已经销售的侵权“甲正王”腋用冷敷凝露,并处以1万元罚款。
2019年10月17日,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丹迪食品有限公司礼泉生产基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库房内发现标有“猴菇饼干”字样的产品外包装箱760个、产品包装盒1920个。经查,“猴姑”商标属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饼干上使用“猴菇”字样,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当事人库房存留的侵权外包装箱、包装盒,并处以1万元罚款。
陕西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系外观设计专利“联锁生态护坡砖”权利人。该公司发现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大量仿造、使用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护坡砖。2019年3月21日,咸阳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现场调查取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依法取得的证据,咸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护坡砖侵犯陕西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联锁生态护坡砖”专利权,责令其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侵权人拒绝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随后,陕西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定被告侵权成立,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68825.5元、59960.2元,判决后两被告未提出上诉。
九、西安中交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恶意申请“火神山一号”“雷神山一号”商标案
2020年2月17日,西安中交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陕西维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其申请注册“雷神山一号”“火神山一号”商标。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因该公司申请注册的“火神山一号”“雷神山一号”商标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没办法使用,故没有违法来得到的。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损害他人现有商标在先权利,构成了恶意申请商标行为。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
2020年2月13日,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代理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虽疫情发展,社会公众对于抢注与疫情相关的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反响强烈,2020年3月2日,该分公司撤回了其所代理的上述商标。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几率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中涉及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对该分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