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378号)的规定,落实《关于巩固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通知》(常住建〔2023〕102号)等文件精神,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要,根据我市工程建设和造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项目计价办法,现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苏建质安〔2019〕378号附件规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实施工程技术措施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工程),应分别作为专项施工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计价,工程量清单未作列项且投标未作增项报价时,按工程量清单缺项处理;工程量清单列项和特征描述与规定不符时,按工程变更处理。
发包人应根据图纸和清单要求,以及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和技术情况,拟定超危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专项施工费用,列入最高投标限价。
承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清单要求,制订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自主报价。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经专家论证后,不论有无改变,工程结算时,报价不作调整。因承包人问题造成的超危工程增项,工程结算时,不作为工程量清单缺项。
1.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量清单按照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作为分部分项列项计价的,特征描述应明确开挖深度和基坑周边保护要求等情况。
2.支护、降水工程:有专项设计的,可按照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相应项目分别列项计价,或作为单位工程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按照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区分构件类型和施工方式,以专项施工措施项目分别列入工程量清单。
(1)适合使用的范围: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混凝土板厚280mm及以上,或混凝土梁截面面积0.45㎡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KN/m及以上。
(2)项目特征应明确搭设区域、高度、跨度、构件截面尺寸等有关要求,不同项目特征的支撑工程应分别列项计价。
(3)满堂模板支撑工程,按模板搭设混凝土结构物件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支撑搭设高度,以“m³”为计量单位的体积计算。不扣除区域内构件所占体积。
(4)模板支撑工程以专项措施列项计价,其模板部分按现行计价定额计价的,相应分项人工消耗量乘系数0.5,并分别扣除钢管支撑消耗量和载货汽车消耗量,其他不作调整。
(5)模板支撑工程以专项措施列项计价的,相应构件的浇捣脚手架仍按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算,不作调整。
3.承重支撑体系:工程量清单专项施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数量计算。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的,在项目特征中应明确描述。
起重机安装和拆除:按照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根据拟定方案选择相应起重机械,项目特征应明确机械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分别列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措施项目计价。
工程量清单脚手架专项施工项目应根据实施工程的方案做出合理的选择,按照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相应措施项目分别列项计价,项目特征应明确描述搭设方式、搭设高度及启动装置等情况。脚手架专项措施费用按现行计价定额计价的,不适用综合脚手架,应按单项脚手架分别列项计价。
工程项目使用承插型盘扣式支架等措施的,应在工程量清单列项和特征描述等造价重要的条件上予以明确。上述因素不明确时,按项目特征不符处理。
按现行计价定额模板、脚手架工程相应分项分别列项计价的承插型盘扣式支架项目应调整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为按相应分项以现行价格调整后的人工费和材料费为基数,分别乘以调整系数,机械费不调整。
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按照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分别列项计价,项目特征应明确描述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超过3.6m的支撑高度等情况。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人工费系数1.15,材料费系数1.3。
(1)外脚手架使用盘扣式钢管的综合脚手架,按照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列项计价,项目特征应增加描述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及其搭设部位等情况。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人工费系数1.15,材料费系数1.4。外脚手架未使用盘扣式钢管的综合脚手架计价无调整系数。
(2)外脚手架等单项脚手架:按照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分别列项计价,项目特征应明确描述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及其搭设部位和搭设高度等情况。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人工费系数1.15,材料费系数1.4。
(3)防护金属安全网片:用于脚手架立面防护,工程量清单应在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外脚手架项目中单独编码列项计价。项目特征应明确描述搭设部位和网片材质等情况,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均同步外脚手架项目。防护金属安全网片列项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凡2023年10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实施。原高大支模系统措施项目计价规定(常建〔2018〕26号、常住建〔2020〕229号)同时停止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城乡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造价管理科反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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