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试点改革工作任务安排以及省委省政府《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等相关文件要求,2022年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环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现公布四起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25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联合海门区公安局,在联合蹲点的基础上,发现海门某器材一厂厂区北侧厂房中部生产车间内建有2台蚀刻机,蚀刻机周边地面有少许积水。蚀刻机所在车间内北侧设有一个排道,内有少量污水,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检测,发现呈强碱性。经查,该排道通至北侧厂房外最西侧窨井,连通厂西南围墙外窨井,最终连接三星镇雨水管网,进入南侧河道。根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厂西南围墙外窨井中外排废水中的总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中相应排放限值标准的61.4倍。
该案委托3名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经专家评估,该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为75199元。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等制度文件,本案当事人以逃避监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赔偿权利人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2022年5月25日,海门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检察院共同组织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108663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33464元。
一是善用部门协作,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接到举报线索后,海门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与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蹲点,锁定了该厂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提前介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有序开展现场勘查、水质采样、证据收集等工作,实行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搭建了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快速路”。
二是坚持释法说理,探索运用惩罚性赔偿。针对本次对环境造成污染事件,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检察院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分别从基本案情、评估意见、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在刑事、民事领域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说明讲解,并就企业为何需要启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释法说理,以“专业度”提升“信任度”,让赔偿义务人自愿签署协议,承担33464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是鼓励应赔尽赔,损害赔偿与刑事追责联动推进。惩治污染自然环境是为了预防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要始终将生态修复的理念贯穿于办案始终。本案中,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况作为减轻刑事处罚的酌定情节,且在该案的刑事判决中被法院予以了采纳,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更有助于保护环境公益,也诠释了法律温度与力度的平衡
2022年6月29日如皋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如皋某建材公司废水收集池内设置了一根外排管道,正在向外排放废水。经查,该单位于2019年1月在厂界西侧,沿如靖界河东岸至入江口段,埋设地下PVC管道,用于泄洪排涝。2021年11月,该单位污水处理班长陈某某为减少污水处理时间,擅自在污水收集池加装外排管道,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预埋的地下暗管排放至如靖界河入江口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执法人员细致的普法说法,赔偿义务人意识到了自身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了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成员中的三名专家对本案开展评估。经专家认定,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5235万元,产生专家评估费3000元。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等制度文件,本案当事人以逃避监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赔偿权利人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2022年7月13日,如皋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2.2929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0.7694万元。目前赔偿义务人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已付清专家评估费用。
一是简化损害评估程序。传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主要依托于第三方鉴定机构,尽管评估意见权威专业,但通常存在评估时间长、评估费用高的问题。本案中,承办部门依托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通过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的形式,增强了赔偿义务人对鉴别判定的结果的认同,不仅节省了评估鉴定费用,还有效提升了损害赔偿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了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
二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本案中赔偿义务人暗管偷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了污染,客观上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因而在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加处了7694元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用以修复破坏生态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进一步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三是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本案中,该建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预埋的地下暗管排放至如靖界河入江口处,对该区域水环境造成了破坏,对周边群众的用水安全也带来了隐患。本案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形式,在加强企业惩戒的同时,也是鼓励和引导周边企业自觉尊法、守法,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三、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废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海安)
2022年2月1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行,蔬菜冲洗水和化冻水经厂区围墙南侧排口经一条泥土沟渠进入南侧河道。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该企业南围墙外排放口取水样监测。经监测,COD浓度为 179 mg/L,悬浮物浓度为38 mg/L,氨氮浓度为8.76 mg/L,总磷浓度且2.62 mg/L,其中COD、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0.79倍、4.24倍。
根据公司可以提供的情况说明,经专家调查确认,通过环境损害量化,该废水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375元/天,实际生产天数为13天,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875元。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本案废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2022年3月21日,海安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7727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为2852元。
当事人积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给予从轻处理,减轻行政处罚金额2550元。同时海安局将该案件材料移送公安部门,海安市公安局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节,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一是采用简易评估程序。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及时开展调查,采用简易评估程序,经专家调查,充分考量排放水量及污染因子等因素,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最终确定损害数额按每日375元进行计算。同时,在确定违法性维持的时间时,考虑调查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确定实际生产天数为13天,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实现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
二是严格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追究。从本案的赔偿金额看,生态环境损失并不大,但情节上却很恶劣,当事人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形式,将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直接排入河道,严重影响了周边水环境质量,尽管最终确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间为13天,但这是考虑调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的无奈之举。为减少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本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对类似行为具有较好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三是将损害赔偿作为量罚的情节。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迅速达成磋商协议,并能够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情况作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量罚的重要参考因素,在行政处罚时给予某些特定的程度的从轻处理。
2021年12月3日22时49分,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接到110电话,反映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无水氟化氢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氟化氢气体泄露后,槽罐车撞破厂区临河南侧围堰,处置过程中部分消防水流入海安市海溱河。
氟化氢进到水体后转变为氢氟酸,氢氟酸具有极强的腐蚀性,氢氟酸进入地表水后其酸性特质将危及水生生物生存,若无氯化钙与其中和,其易与环境中物质结合生成有毒的氟化物,危及水生态安全。经专家调查确认,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总计275895元。
2022年3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和海安市检察院共同与该公司进行了赔偿磋商并达成一致性意见,同意按照《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于3月16日签订赔偿协议,本次赔偿金额共333640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用57745元,惩罚性赔偿金全部用于后续替代性修复。2022年6月30日,在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南莫小学学生以及当地居民共同参与下,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联合海安市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南莫镇举办了2022年海安青墩遗址替代性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放流60万尾草鱼、鳊鱼、白鲢、花鲢等鱼苗,以“放鱼养水”形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
该案先后被《中国环境报》《学习强国》《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等媒体广泛报道,该案的典型意义有:
一是强化改革创新。生态环境部门最大限度地考虑企业行为的环境违法性以及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决定对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旨在强化企业环境风险意识,推进企业将环境应急隐患排查及演练等工作落到实处。在具体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上,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企业责任人员专业背景、污染物超标倍数、维持的时间、社会影响以及企业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计算系数,依规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额,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个依规办理的惩罚性赔偿案例。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在应急处置阶段,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应急、消防、安全等部门共同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在磋商索赔阶段,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检察院及时有效沟通,从环保政策、法律和法规、评估结果等角度向赔偿义务人讲清其损害环境能够造成的实际后果,争取企业理解配合。在替代修复阶段,邀请农业农村局对增殖放流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替代修复科学性、合理性。
三是注重修复实效。在环境应急处置过程中,经专家团队分析研判,采取熟石灰抛洒中和降解方式处置水体氟化物,有很大效果预防了二次环境污染。在应急处置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修复方式,鼓励企业通过自行修复、增殖放流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推动生态污染责任从单一的“金钱罚”向“行为罚”方式的转变,写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下半篇文章。
四是鼓励公众参与。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共同磋商、签约见证、集中报道等形式,广泛邀请各类媒体、社会公众等参与案件办理,并结合该案在区域范围开展了危化品行业大排查、大检查,有力增强了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同时本案的惩罚性赔偿及增殖放流活动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次鲜活生动的法治教育经历,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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