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平价试点项目(一期50MW)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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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平价试点项目(一期50MW)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平价试点项目(一期50MW)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公司递交的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平价试点项目(一期50MW)(项目代码:2020-450000-44-02-022589)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广西鑫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小董、平吉、板城、青塘等乡镇,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59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按风力发电场区、升压站建设区、道路建设区、集电线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弃渣场及临时堆土场等7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保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或建设活动开始前应向钦北区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钦州市水利局、钦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