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承揽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建造工程(该项目建造工程坐落南丹县城关镇关上村),由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担任承建,被告二处六河项目部将其间承建的部分工程转分包给被告张云承揽施工。被告张云承揽该部分工程后,又将其转承揽的尾段浆砌片石及水沟、骨架、圆管涵工程转分包给被告喻兴强承揽施工。被告喻兴强承揽该工程后,又将其转承揽的拱形护坡工程转分包给家住贵州的曾凡伟承揽施工,并于2011年7月2日与原告签定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好工程项目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50元,结算方法为以每月对日计量,下月10日付出工程进度90%结算,总结算按护坡总面积核算,工程完毕后15日内结完一切工程款。合同签定后,原告于7月3日安排民工出场施工,8月5日竣工,2011年8月7日经四被告丈量检验,原告完结工程量为7192平方米,折合工价为359 600元。被告六河高建4标项目部只代原告付出民工薪酬152 878元,尚欠原告劳务承揽费206 722元未付。现在原告有50多名农民工的劳务费无法付出。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南丹县人民政府申述,经县政府领导批示由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作督查大队查询和协调。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作督查大队查询和协调后奉告原告本案不属劳作督查规模。原告遂诉至广西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四被告互负连带职责并付出工程款206 722元给原告。
第一种定见:原告曾凡伟与被告喻兴强签定的《劳务承揽合同》,两边均无修建施薪酬质,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为无效合同。但原告曾凡伟所施工的骨架护坡经六河高速公路监理部收方,应当视为建造工程经检验合格,原告曾凡伟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应当予以支撑,原告曾凡伟要求由被告喻兴强付出工程余款206 722元的诉讼恳求,与审理查明的206 356.95元不相符,对高出部分不予以支撑。因该工程是由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发包给张云,张云又转包给喻兴强,喻兴强再转包给原告曾凡伟的,故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张云、喻兴强应当互负连带职责付出工程余款206 356.95元给原告曾凡伟。因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仅仅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部属暂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将其作为本案被告属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不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二种定见:原告曾凡伟与被告喻兴强签定的《劳务承揽合同》,两边均无修建施薪酬质,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为无效合同。但原告曾凡伟所施工的骨架护坡经六河高速公路监理部收方,应当视为建造工程经检验合格,原告曾凡伟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应当予以支撑,原告曾凡伟要求由被告喻兴强付出工程余款206 722元的诉讼恳求,与审理查明的206 356.95元不相符,对高出部分不予以支撑。实践施工人申述不具有合同联系的发包人、承揽人、分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承当职责的,一般应确定不具有合同联系的发包人、承揽人、承揽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本案被告张云与被告4标项目部虽对工程量进行了收方,但未就合同项下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被告喻兴强与被告张云亦未就其合同项下相关工程进行结算,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张云拖欠其工程款的详细数额,其要求四被告一起承当连带职责的诉讼恳求,证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撑。
1、2011年7月2日,原告曾凡伟与被告喻兴强签定的《劳务承揽合同》,两边均无修建施薪酬质,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为无效合同。但原告曾凡伟所施工的骨架护坡经六河高速公路监理部收方,视为建造工程经检验合格,原告曾凡伟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应当予以支撑。原告曾凡伟、被告喻兴强认可两边之间的合同内容,原告曾凡伟带领施工队所施工的工程量是7192㎡,按照两边合同约好,被告喻兴伟应该付出7192㎡×50元/㎡=359 600元的工程款给原告。被告中铁二处4标项目部经南丹县劳作督查大队调处,现已由被告4标项目部付出给原告曾凡伟及其与张义带领的农名工薪酬为153 243.05元,故原告曾凡伟与被告喻兴强所签定的《劳务承揽合同》中剩下工程款206 356.95元由合同相对方即喻兴强担负,原告曾凡伟由被告喻兴强付出工程余款206 722元的诉讼恳求,与审理查明的206 356.95元不相符,对高出部分不予以支撑。
2、按照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与张云签定的《班组工费承揽协议书》约好,被告中铁二处应当付出工程价款合计142 319.95元给被告张云,经南丹县劳作督查大队调处,被告4标项目部现已付出给原告曾凡伟及其与张义带领的农名工薪酬为153 243.05元。依法令规则,被告中铁二处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相应的职责,故原告曾凡伟恳求判令被告中铁二处、被告4标项目部互负连带职责付出工程款的诉讼恳求,不予以支撑。依据相关规则,实践施工人申述不具有合同联系的发包人、承揽人、分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承当相应的职责的,一般应确定不具有合同联系的发包人、承揽人、承揽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本案被告张云与被告4标项目部虽对工程量进行了收方,但未就合同项下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被告喻兴强与被告张云亦未就其合同项下相关工程进行结算,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张云拖欠其工程款的详细数额,其要求被告张云承当连带职责的诉讼恳求,证据不足,不予以支撑。
3、因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仅仅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部属暂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将其作为本案被告属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中铁地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不承当任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