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开展新式墙体资料法令》及浙财综字[2008]1号文件精力,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预收及交还结算作业的告诉》(浙财综字[2009]71号)文件要求,我办对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省政府171号令征收的墙改专项基金预收款项目进行整理。在此期间契合返退条件但没有处理返退手续的现已竣工建设项目请于2009年8月20日-2009年12月31日到我办处理相关返退手续。未在规则期限内处理返退手续的以上相关建设项目,其交纳的墙改专项基金预收款将按规则转为墙改专项基金,解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