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阜阳市工商局及时查办建筑工程运用不合格电缆案

  昨日,记者从阜阳市工商局得悉,2015年3月24日,该市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派出六名执法人员对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项目工地运用的电力电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的电力电缆合计7个规格型号,均为阜阳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的标示出产厂商为天津市津缆电缆有限公司的电力电缆。阜阳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孝彬现场供给上述电力电缆的出厂合格证与查验陈述。

  据介绍,阜阳市工商局对上述电力电缆进行抽样取证,每个规格型号电力电缆各抽取1.5米/根的样品3根,1根送检,剩下2根作为备样样品,送检样品与备样样品均封样,由该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孝彬在封条上签字承认,备样样品由该局保存。经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判定,上述7组电力电缆中的2组为质量不合格产品。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对查验成果有贰言并提出复验请求,我局于2015年4月30日将2组不合格的备样样品送至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进行复检,2015年5月8日,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做出复检定论,复检定论与第一次查验定论相同。

  据了解,当事人出售不合格电力电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构成出售不符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在2015年6月3日,阜阳市工商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当事人于2015年6月7日提出书面听证请求,该局于2015年6月16日就本案举办听证,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不予支撑。而6月30日,阜阳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则对当事人下达:没收当事人经销的规格型号为ZR-YJV22 4*50的不合格电力电缆 2836.5米、规格型号为YJV4*50+1*25的不合格电力电缆2025.5米;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600357元的处分决议。

  另据了解,当事人在处分决议书送达后,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后当事人自动撤回复议请求,2015年10月9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停止决议书。该案当事人仍有诉讼的权力。一起,该案因为及时查办,排除了因电缆质量引起的安全危险危险,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产业安全。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