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承揽湛江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工程进行施行工程,资料由企业来供给。2022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驾驭卡车带工人到廉江市高桥镇红江农场的公司库房处收取施工所需通讯电缆时,见仓管员不在遂起盗心,将堆放在该处两卷通讯电缆盗走,后以16600元的价格销赃。侦办机关受理案子后,以为施行偷盗的可能是与该公司有事务来往且了解通讯电缆相关用处的人员。经走访调查,终究将被告人龙某捕获。经判定,被盗的通讯电缆价值23000元。
被告人龙某被捕获后,对自己施行偷盗的行为供认不讳,照实供述了赃物去向,自动追回已出售的通讯电缆,并退回剩下赃物。承办检察官经依法检查确定,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偷盗别人资产,数额较大,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偷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关于本院确定的现实和提出的量刑主张没有贰言,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本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3月31日,在本院催促下,被告人龙某经过向被害人补偿相应的丢失并赔礼道歉的方法,获得被害人体谅。2023年4月20日,经法院揭露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